6月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首台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保险补偿政策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调整概念内涵、扩大保障范围、优化保险费率、完善申报流程等方面对首台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保险补偿政策进行优化。
首台是指国内实现显著技术突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进入市场初期尚未形成竞争优势的整机装备、核心系统及关键零部件产品。首批次是指国内实现原始创新或显著技术突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进入市场初期尚未形成规模化应用和竞争优势的新材料产品。
金融监管总局财产保险监管司有关负责同志表示,首台、首批次保险是科技保险的重要险种,《意见》的发布是贯彻落实金融“五篇大文章”、做好科技金融工作的重要举措。完善首台、首批次保险补偿政策,可以有效破解首台、首批次进入市场初期的推广应用难问题,对于巩固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扩大支持数量和年限
《意见》重点在四个方面对首台、首批次保险补偿机制进行创新。
在申报流程方面,通过分步申报稳定各方预期。将原有“先投保、后申报审核、再补贴”申报程序调整为“先审定资格、后投保、再申请资金”。第一步明确每类装备、新材料产品投保资格和财政补助资金额度。第二步生产制造单位自主投保。第三步根据本年度投保情况申请资金补贴。投保前明确生产制造单位补助资格、告知补助额度,为各政策参与主体提供稳定预期,提升生产制造单位投保意愿,规范保险合同履行,降低退保风险。
在概念内涵方面,扩大支持数量及年限限制。考虑装备、新材料产品成熟规律,针对首台装备,将概念范围拓展至“进入市场初期尚未形成竞争优势的整机装备、核心系统及关键零部件产品”,扩大支持数量和年限。针对首批次新材料,不再局限首年度购买使用,扩大支持产品数量,同时在政策框架下支持企业自主决定投保年限。
在保险险种方面,丰富险种供给满足用户需求。将保险险种由原有“综合险”单一险种模式调整为多险种模式,丰富保险产品供给,扩大保险保障范围,为首台、首批次提供宽范围、多角度风险保障。支持生产制造单位根据装备、新材料产品特性和实际需要自主选择险种,提高政策的适用性和灵活性。
在保险费率方面,建立市场化差异化的动态调整机制。明确首台、首批次保险的费率厘定原则,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本微利”与“精算平衡”原则,开展费率回溯和动态调整,真正发挥保险机制服务、让利生产制造企业的作用。具体操作过程中,生产制造单位可与保险公司自主协商,不同领域的不同装备、新材料产品根据风险特征形成差异化费率。
惠及更多制造企业
据悉,此前的首台、首批次综合保险主要承保质量风险和责任风险。其中,质量风险主要保障因产品质量缺陷导致用户要求修理、更换或退货的风险;责任风险主要保障因产品质量缺陷造成用户财产损失或发生人身伤亡风险。
《中国银行保险报》记者从金融监管总局财产保险监管司获悉,从2015年我国推出首台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至今,首台、首批次保险补偿机制为全国各类重大技术装备和全国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提供了近万亿元的风险保障。新的首台、首批次保险补偿政策进一步优化了流程,生产制造单位在通过资格审定、知悉财政补助额度后自主投保,可以有效提高投保意愿,确保首台、首批次保险补偿机制更好发挥风险补偿作用。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教授锁凌燕表示,首台、首批次等的发展面临市场初期的推广应用难题,产业化过程也会面临多重用户顾虑。首台、首批次保险运行机制,作为一项市场化安排,对于解决上述难题大有裨益。借助保险杠杆,用户可以转嫁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风险,增强使用信心,企业也可以加快资金回笼进程。
中华保险研究所首席保险研究员邱剑认为,此次优化首台、首批次保险补偿政策,将惠及更多制造企业,帮助他们转移产品的质量风险和责任风险,以及持续技术创新。此前的保险补偿机制仅用于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首台、首批次,保险期间不超过3年。
“丰富险种、扩大保障范围,则能够在此前的基础上更好地发挥这类保险的功能,助力首台、首批次的创新开发和市场化推广。”邱剑表示。
仍需提升保险服务能力
值得关注的是,在当前做好科技金融大文章的背景下,推动首台、首批次保险高质量发展也是保险业的一大发力点。
锁凌燕分析,首台、首批次保险需要管理的风险较为复杂,在设计阶段、制造阶段和运行阶段面临的风险各有特点,其风险识别、监控预警、减量管理和定价模型需要多种专业能力有效合作,也需要依赖于可靠数据库的积累与建设。保险业需要进一步提升专业能力,并深化与企业的合作,“靠前一步”主动作为,更多向企业提供事前主动风险预测、预警与防范服务,促进企业风险防控体系的构建,提升保险服务的高质量发展。
邱剑认为,配合政策落地,保险业需要找到真正需要支持的企业,应保尽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