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明确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次数认定标准,缴存人家庭购买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原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的住房已出售的,可核减相应贷款次数。

缴存人家庭核减贷款次数,须提供有房证明,原住房公积金贷款为本中心以外的单位发放的,另须提供原借款合同。

同时,下调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住房总价的15%。

苏州还扩大患重病提取住房公积金范围,缴存人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治疗,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一年两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超过医保核定的个人自付和个人自费之和。重大疾病参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

同时,《通知》明确支持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本人及配偶支付本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可选择家庭任意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前十二个月应无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一年可提取一次,合计提取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一年物业费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须至少按最新缴存基数留存一个月的缴存额。

《通知》自202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2年。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受理日期在2025年9月1日之前的,按《通知》实施前的政策执行;2025年9月1日之后受理的,按《通知》执行。提取、贷款业务受理日期为缴存人向公积金中心申请之日。